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律师咨询电话:13341030903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博刚房地产律师网
电话:13341030903
邮箱:fengjiganglawyer@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2层
 
   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夭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物业管理内容的规定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1/11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打印 ]    [ 关闭 ]   

电话:13341030903  邮箱:fengjiganglawyer@163.com
版权所有 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提供专业全面的房地产律师服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2层
网站部分资料来自网络,若本站某些资料有法律争议,请联系我们及时修改。
Copyright © 2010-2024 bogang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京ICP备17007463号
手机访问本站
专业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