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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融资法律规制的反思与重构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1/10

房地产行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拉动作用,在促进GDP增长上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自身的特点——周期长、规模大、价值大等特点,使得资金成为房地产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伴随房地产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各种融资方式应运而生,但有关房地产行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成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约。

通过对邯郸金世纪房地产公司的融资行为的分析,着重探讨房地产融资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规定、法律规范和法律运行,提出健全现有房地产融资法律制度的目标和建议,用法律保驾护航,避免房地产融资市场呈现不规范行为,进而避免干扰市场规范的发展,提升融资主体的诚信度,保证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保障民生问题科学发展。本文从法律角度对金世纪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方式进行总结分析,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期间的严重违反市场规范的行为,针对其与购房者签订售后包租合同和回购条款,直接违反法律规定,要加强行政惩罚力度,并完善监管体系。

此外,预售人利用给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差,用自己已经获得的大产权证抵押贷款,侵犯购房者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停建中的商品房的抵押权给予买受人,并加强对预售合同的实质性审查。其次,由于在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多种重复抵押的现象,所以应该禁止将预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设立抵押贷款,并完善重复抵押有关的法律法规。

最后,由于目前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融资,许多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参与其中,在因民间的高息而造成的资金链断裂现象纷纷出现后,发现我国缺乏专门的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同时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不清,许多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结果不统一。

因此要从整体上提高立法水平,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更加系统化,严格依法行事,同时注重法律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的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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