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人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一书四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2、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相关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以及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登记期限等信息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征地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具体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要求集体组织将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向公众公开。 3、听证申请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听证。 4、公告权和拒绝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5、不当征收救济权:因未经依法批准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或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失地农民有权提出协调和裁决申请,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复议或起诉;对在征地过程中的任何不当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起诉;对原级复议不服的既可起诉,又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6、查询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相关信息和违规操作问题都有查询和举报的权利。 7、恢复耕种权:土地征收批复后连续二年内没有使用,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原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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