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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征地过程中关于“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1/7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责令交出土地”也是目前征地领域中市、县级国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被征地拆迁人占有之土地最常用的行政手段。虽然具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征地实践中,某些政府部门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下面中国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李春兰律师就该法律规定作出简单的解释,以便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正确判断政府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是否合法。

首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主体主要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通常不会涉及国务院所属的国土资源部,但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机构等机关明显是没有该资格的。实践中,部分地方以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机构、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规划部门,甚至成立的某某拆迁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乃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存在行政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该决定当然也应归于无效。其次,作出该决定的前提条件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且“拒不交出土地”。除此之外,对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除满足前述两个要件外,对其考量和认定,还可以参考借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5条、《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1款以及《申请执行规定》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包括:(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征地拆迁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有期限限制的。《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就是笔者总结的一些关于“责令交出土地”案件中,被征地农民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希望您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在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完美地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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