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诸多意外情况,其中就包括有些地方村委会将“外嫁女”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排除。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及立法的不健全,目前,针对这个问题,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不尽相同,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外嫁女到底应不应该获得补偿?下面中国著名征地拆迁专家律师—李春兰律师就该问题简单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外嫁女”指与村外人结婚、户口仍留在娘家本村或户口迁出后又回迁到本村的农业户口的妇女。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外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土地补偿费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土地补偿费规定了如下条款,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时,最关键的问题出来了: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是否还具有该资格?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各地法院的判决以及多年的相关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户籍是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但不应该是唯一的标准,在实践中,一般还应当结合考量该人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土地补偿费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认外嫁女是否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一旦外嫁女被确认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外嫁女享有获得土地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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