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阶段,城市房屋征地拆迁就成了城市化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老百姓为了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这种利益纠葛中就容易出现纠纷。 一、纠纷的三方主体 政府是房屋征地拆迁中的治理者、协调者,也是监督者和裁判者。有的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政绩,有的地方政府财政过于依赖土地转让收入,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和个别公务员和开发商产生了利益纠结,有意无意地纵容褊袒开发商;从而造成了滥用行政权力进行房屋征地拆迁,诸如:没有相关立项、规划和用地批准文件就滥发征地拆迁许可证,甚至没有取得征地拆迁许可证就允许开发商征地拆迁。开发商出于利润最大化的本性追求,想尽各种办法压低房屋征地拆迁的时间成本和货币成本,甚至采用非法手段威逼利诱,利用被征地拆迁人的亲属关系搞“株连征地拆迁”,促使被征地拆迁人早日搬走,结果造成走的越早越吃亏。有的征地拆迁人不讲法律程序偷拆强拆,暴力强拆,这些行为往往酿成了恶性纠纷。比如山东禹城本街村征地拆迁案,由于处置不当,造成被征地拆迁人一人死亡、五人被羁押的恶性后果。传统文化下的中国绝大部分老百姓都是良民、顺民,“民不与官斗”的思维方式深入骨髓。 面对强势政府和强大利益集团的开发商,老百姓表现得很无助,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绝大多数被征地拆迁人还存在种种思想上的误区,不想委托律师代理征地拆迁事务或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这些人的认可和接受。有的认为请不请律师没多大意思,房子是我的,只要我不走,政府开发商能耐我何,自己完全可以应付“局面”,等其反应过来时感到“难以驾驭时局”,已经后悔晚矣。有的认为,现在还没有强拆我的房子,我没有必要请律师,等房子真的拆了,我才能告人家。结果导致一些关键的法律文件过了时效,没有资格再主张行政听证或行政复议,没有及时抓住有利于个人维权的机会。这样的咨询电话我经常接到,房子被拆了,甚至有的已经被拆了7、8年了,由于不断地上访失败,才想起去找律师维权。 面对征地拆迁纠纷案件,在现有的体制下,法院工作也很为难。有的案子明显是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但是法院却很难拉下脸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于是有的法院采用将当事人阻挡在司法程序之外的办法剥夺了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诉求。比如上海尹某征地拆迁案,征地拆迁许可证之诉中,当事人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然而法院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规划许可证之诉中,法院以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比如上海松江区张某等征地拆迁案,法院判决上海市某行政机关依法信息公开,但该部门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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