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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商与分包商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连带法律责任分析 |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1/10 |
2007年5月6日,甲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玻璃幕墙、消防等专业工程由甲服务公司指定分包。其后,经甲服务公司同意,乙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A建筑设计院和B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A建筑设计院对甲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B建筑工程公司根据A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A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B建筑工程公司,B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服务公司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A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服务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A建筑设计院拒绝承担责任,乙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服务公司遂以A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A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服务公司是发包人,乙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包商,A建筑设计院和B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商。对工程质量问题,乙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包商应承担责任,而A市建筑设计院和B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包商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商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下面,结合上述案例,笔者就总包商与分包商在工程质量问题上所承担的连带责任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在建筑市场,法律鼓励实行总承包,并允许合法分包 所谓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分包指的是总承包人或者单项任务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任务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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