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律师咨询电话:13341030903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博刚房地产律师网
电话:13341030903
邮箱:fengjiganglawyer@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2层
 
   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浜屾墜鎴夸拱?  
《物权法》关于房地产企业担保融资的相关规定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 打印 ]    [ 关闭 ]   

电话:13341030903  邮箱:fengjiganglawyer@163.com
版权所有 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提供专业全面的房地产律师服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2层
网站部分资料来自网络,若本站某些资料有法律争议,请联系我们及时修改。
Copyright © 2010-2024 bogang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京ICP备17007463号
手机访问本站
专业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