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典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依照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 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是骗取信用证的; 四、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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